• 互联网思维“入侵”,诉讼保全APP打造法律服务新未来!

  • 发表时间:2016-06-23 14:28 | 优美女人网 | 点击数: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爆发式发展,“互联网+”的风潮迅速席卷各产业及资本,垂直领域的整合和跨界穿新产品不断涌现,世界正迈入互联网时代。早在2014年,舍恩伯格《大数据时代》就已经预示互联网将使各行业迎来新一轮高速发展期,法学专业出生的舍恩伯格用相同思维和其互联网调研就未来信息数据的发展做出了大胆臆想和判断,也正是受《大数据时代》影响,各行业均意识到互联网的挑战及机遇。挑战是互联网时代的未来,法律行业的未来出口在于利用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是什么?是未来!如果不去拥抱它,将被未来抛弃。  

      

      2016年6月18日下午,由诉讼保全APP(www.ssbq.cn)倾情赞助的“上海市律师协会律所主任与合伙人沙龙之互联网+法律论坛暨上海律师第一届互联网+法律论坛”在上海市复旦大学江湾校区图书馆报告厅内顺利举行,来自全国的近300名律所主任与合伙人出席,并就“中国律师业发展趋势”、“互联网+法律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影响”、“ 法律行业的中互联网+专业垂直细分和品牌定位” 等话题进行畅享。上海京联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协办单位,受邀参加本次论坛。同时出席本次论坛的嘉宾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曹黎强、卢湾公证处邵辉、复旦大学高级律师学院副院长龚柏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邹志强、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乔文骏、瀛和律师机构&为安法律金融创始人董冬冬、市律协律所规范发展委员会主任陈峰、淘宝资产处置平台吴智勇、为安法律金融执行总裁刘波、赢了网创始人李磊、为安法律金融联合创始人刘波、美亚柏科企业电子数据取证事业部陆平、亿方云COO刘超等。

      律师行业在未来将何去何从?

      律师行业的不断发展所带来的问题日益明显,由于信息不对称,一方面,社会大众大量法律服务需求陷入找律师难,找合适的律师难上加难的困境;另一方面,大量年轻律师由于缺乏客户委托而生存艰难。更有甚者为了获取业务收入与社会知名度无底线地炒作案件与自身,对整个律师行业都产生了负面影响。刘桂明表示,律师行业迫切需要创新与变革已经成为业内共识,只有打破原有的行业发展模式,构建起与当前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业务发展模式才能解决当前整个行业面临的缺乏专业化规模化、无序混乱发展的局面。 

      企业对互联网的看法通常分为看不见、看得见、看不懂看不到四个阶段,而最容易被互联网消耗和吞噬的也一定是单一标准化的产品。法律服务作为一个专业化行业,受互联网的影响较晚,有一定的时间去思考和改变,但被互联网颠覆的行业趋势是不会改变的。移动互联网有一个核心利益模式,即定律“羊毛出在猪身上”。法律行业的将来也应该是在猪身上赚钱,而猪是什么还无人能说得清,因此“羊毛出在猪身上”终究会打败“羊毛向出在羊身上”,可以想见律师行业与互联网结合的将来对法律服务的建设是一时代性的推进。

      “互联网+法律”的出现为传统法律服务提供了转型与升级的机会,通过“互联网+法律”这一全新业务模式用最低的成本实现法律服务行业的升级,必将推动法律服务发生革命性的变革,大大拓展法律服务的广度、深度及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陈乃蔚教授提到,律师团体怎样在互联网环境中凝聚成一股新的力量是当前的主要考虑问题,“互联网+”必然带来新的业务模式变革,“互思维”所带来的成果必然也需要更多的优秀律师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同时,陈乃蔚教授着重强调,互联网是提升法律服务质量的重要工具,“互联网+法律”因其优质、专业、高效而发挥工具性作用,将互联网渗透到法律行业中来是必然之势,法律业因为互联网的渗透将更加透明化、标准化、规范化。  

      就互联网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有人提出互联网会不会颠覆法律中的公正和公平?所谓法律,本质正是公平,在互联网的高发展时代,利用互联网将传统办公形式进行转型和创新,互联网信息极易被删除或篡改,对此,上海京联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这方面做了最有力的探索,旗下运营服务中心研发产品“诉讼保全”APP与各法院、律师、保险机构合作,实现了在保全途径、效益上的便利,简化但不取代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信息安全保障。互联网提供了技术,却并没有取代法律服务业的本质,在互联网时代下的高效专业法律服务,其公正是不可被改变的,“诉讼保全”APP正是最好的说明。

      法律服务的互联网思维

      阿里巴巴的上市带来了互联网思维,可以说没有一个行业会被互联网思维完全颠覆,但互联网所带来的观念和技术会给这个行业带来革命性的机会。若将其看为一种商业机会,可以看到法律行业的问题是搜索成本过大、信息不对称,法律服务需要依靠互联网的技术使管理更加系统和便捷,以减少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传统行业应当去拥抱互联网思维,也只有思维模式的改变才会带来服务的模式的改变,法律服务作为专业化的传统服务,应该拥有互联网思维,互联网的“去中心化、无边界、极致”也应该用到法律服务中来。在此点上,“诉讼保全”APP的主创团队对“颠覆”的本质有客观的理解。何为“颠覆”?颠覆是不是将律师服务的本质给去掉,包括它的专业性和严谨性?“诉讼保全”APP用简洁的客户体验、便利的服务流程以及较低的费用说明了一切。粉丝经济是互联网的核心之一,所谓粉丝经济,一是关注,二就是参与,这就是互联网思维。“诉讼保全”APP抓住了互联网思维,它的研发和问世,证明了互联网思维不仅没有颠覆法律业务,反而使之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现在法律服务市场有一个非常高速增长的趋势,一个很大的增长点是来自于小微企业的。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有着自身的特点:首先,服务是比较碎片化的;其次,小微企业和家庭个人法律市场不被重视,大量潜在的法律服务需求未被满足;第三,小微企业和家庭个人找律师的观念比较弱,而且也不知道去哪里找律师。而以“诉讼保全”APP为典型的在线撮合平台作为一个非律师事务所地在线平台,能够给客户提供网上撮合,也就是O2O模式。该模式给非诉讼的律师提供案件的管理,包括各方面从头到尾的合作,也给诉讼律师提供一个非常便利的移动方式。律师服务行业与其他众多行业一样,是不能够独善其身的,以互补论和帮手论来说,互联网思维已经能够帮助律师完成一些标准化的业务。

      法律的构成犹如一个金字塔,法律产品是最底层的,而法律增值服务才是金字塔的尖端,造成这种分层的原因在于:首先,法律产品容易被标准化;其次,客户对于价格的敏感度较高;再之,客户对于服务的提供者通常没有过强的偏好,也就是说客户的忠诚度不高。而作为法律增值服务,通常是一些创新性的、前科的产品,是不容易被产品化的。法律服务的核心是法律本身的精神,即上文所提的公正性,这种公正性是不容易被格式化的,这也正是法律服务业熠熠生辉的地方,因此受互联网影响的法律产品的问世对行业只有巩固和促进的作用,不存在互联网“入侵”法律行业的说法。

      法律产业拥抱互联网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俞卫锋用“见仁见智”来回答互联网对法律服务行业冲击的的结果。与多数人一样,当互联网到来时,我们的心态通常是由惊喜到惊讶再到焦虑,焦虑是因为开始考虑自身所在行业的业态,将会因为互联网的冲击而受到怎样的影响?法律行业同样不能避免。以后台管理来说明,法律服务业的后台管理杂乱,资料的数据化处理也十分困难,假如利用互联网模式,借助互联网管理后台,再将各种服务融合起来,那么法律服务的发展会有一个新的提升,“诉讼保全”APP的互联网运营模式和管理后台已经证明了这个观点。  

      互联网是否是一把双刃剑?从法律服务内容上来说,好的团队才能服务好客户,互联网促进法律服务内容的提升,而如果达不到这个要求,不能与时俱进,就容易被客户淘汰;从营销上来说,营销如果不革命,那么营销本身就会被革命;从盈利上来说,用马云的一句话,做企业的目的不是为了挣钱,而是为别人创造价值,当然,能在为别人创造价值的同时达到盈利是上策,互联网下的法律产品做到了这一点,无论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还是站在律师的角度。

      此时再提到“颠覆”,以法律人来说称为“逆袭”就更加合适了。利用互联网,法律服务的范围被无限扩大,互联网没有对法律服务造成冲击,而是使法律人拥有了互联网这样的武器对传统进行“叛变”。今日的律师再去推销自己,已经不是独自一人了,借助互联网平台,或是做自己的垂直平台,都是方式的一种,在这些方式下,成本大幅度下降,特性被无限放大。行政的壁垒所造成的垄断都是暂时的,互联网时代将会打开一个新的市场。

      法律的本身不会被互联网颠覆,公正的本质也不会被互联网颠覆,但是法律产业的发展形态一定会被互联网改变。恐惧、焦虑或抵御不应是法律人面对互联网和社会技术性变革的唯一姿态,因为法律服务恰恰是由于社会技术的变革而增光添彩。我们没有理由不去拥抱技术的革命,特别是互联网,因为它民主、平等与开放的精神和法律是相匹配的。

      “诉讼保全”APP打造律师新未来

      “互联网+法律”的延伸促进法律服务行业的分工与细化,通过构建更加个性化和差异化的产品与服务,推动整个法律服务业的专业化进程。对此,淘宝资产处置平台吴智勇以闲鱼拍卖资产处置平台的业务内容与业绩为例,对其业务优势及共建资产处置的生态链进行探索,描绘了“互联网+法律”的新未来。赢了网创始人李磊在《法律O2O的未来之路》里提到,在未来,法律服务格局将改变,业务流程将在互联网的影响和嵌入下重塑,社会资源将会重新配置,服务成本降低的同时提高了效率,生活因为“互联网+”更加美好。  

      “互联网+法律”的出现,实现了传统法律行业用低成本达到服务的升级,大大拓展法律服务的广度、深度及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以“诉讼保全”APP来说:

      首先,解决了律师在法律服务上的专业化问题。单一领域的法律工作不足以让律师获得足够发展空间, “诉讼保全”APP为律师提供了生存与发展的广阔空间,在互联网上律师们可以根据自身优势提供服务,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便捷的网络平台又促使律师的专业提升。同时,“诉讼保全”APP也因为“互联网+法律”的特性在整个法律服务产业的专业化进程的推动上有一定促进作用。

      其次,“诉讼保全”APP也解决了以律师事务所为首的法律服务标准化问题。在传统法律服务中,律师事务所的人数不断扩张,然而这种模式下的行业标准并没有随着人数的增多而形成统一,反而由于管理的复杂化而使标准混乱。在“诉讼保全”APP中,服务的标准化并不体现在律师所在事务所的人数上,而是体现在了业务操作和流程上。至今为止,诉讼保全APP目前累计保全资产规模已达240亿元,巨大的业务促使不同地区律所、不同律师突破了空间的限制,实现业务合作,形成促进业务标准化的成熟。基于业务层面的交流与合作是多方达到共赢将是未来律师事务所的一个出口。

      再次,“诉讼保全”APP解决了律师发展受法律服务市场拓展制约的瓶颈问题。在传统法律服务行业,竞争和市场拓展常用的方式和手段是打价格战,以牺牲利润来获取客户的认可。在“互联网+法律”以法律服务品牌的构建来形成市场竞争优势的环境下,“诉讼保全”APP促进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价格公平化、标准化,在价格竞争的同时提升专业技能水平,利用互联网的公开、透明特性在客户满意度中凸显律师专业性,为品牌的构建提供了广阔空间,也使真正关注当事人切身利益、珍惜自身执业声誉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能得到市场的认可与信任,推进改善行业所面临的缺乏专业化规模化、无序混乱发展局面。  

      “互联网+法律”的探索之路还很长。通过互联网平台,律师重组专业知识,实现已沉淀知识的价值再生,促进中小企业高法律服务的获得;大企业构建律师事务所,打发破传统资源和利益的狭隘点。“互联网+法律”在未来将为行业带来新元素,新价值的创新!

      附录:参会律师名单

      1. 赵越(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

      2. 薛宽(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

      3. 彭振华(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4. 朱慧(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5. 蔡绍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6. 顾亮亮(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7. 黄靖焯(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

      8. 刘芳(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9. 王保国(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

      10. 李梦娜(上海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

      11. 何海清(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12. 谢向英(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

      13. 陈宏伟(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

      14. 王羽(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

      15. 叶紫琼(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16. 黄东(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

      17. 李洪华(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18. 陈海兵(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

      19. 李昱(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20. 胡燕(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21. 索建国(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22. 魏乃城(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

      23. 邬为忠(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24. 王强文(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

      25. 马友泉(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26. 盛春龙(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

      27. 丁慧(上海巨银律师事务所)

      28. 曹济民(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

      29. 孟凡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30. 翁立冈(上海理慈律师事务所)

      31. 崔鸿雁(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32. 李晨晞(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

      33. 王丽霞(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34. 徐秀芳(上海文拓律师事务所)

      35. 刘力元(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

      36. 李茂(北京万思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37. 成剑桥(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

      38. 汪婷(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39. 纪宁宁(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

      40. 岳金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41. 刘晓明(上海秋菊律师事务所)

      42. 郑辉(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

      43. 史自强(上海川诚律师事务所)

      44. 姚佳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45. 刘晨(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46. 刘宏蕾(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

      47. 姜瑛(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48. 任涌(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49. 陆诚晨(上海秋菊律师事务所)

      50. 徐大鹏(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51. 施扬(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52. 唐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53. 沈凯捷(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

      54. 李娜(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55. 陈亮(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

      56. 尚骥(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

      57. 褚芸(上海合呈律师事务所)

      58. 鲍小敏(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

      59. 虞海明(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

      60. 季鸣(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

      61. 滕民鑫(上海臻至律师事务所)

      62. 李学文(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

      63. 魏建平(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

      64. 陈灵芝(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

      65. 荀为正(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

      66. 杨菲非(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67. 吴东桓(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68. 张鑫127097(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

      69. 余仁犇100931(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

      70. 朱士贵128629(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

      71. 徐春104356(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

      72. 王雨原101484(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73. 赵慧(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

      74. 胡梦娜(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75. 杨红博(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

      76. 滕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77. 陈静静(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78. 许冒群(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

      79. 范海文(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

      80. 王超毅(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81. 何谢颖(上海昭胜律师事务所)

      82. 袁政(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83. 熊文(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

      84. 郁忠(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85. 潘熙(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86. 马辉(上海沪泽律师事务所)

      87. 刘桂香(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88. 张静娟(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89. 葛秋阳(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

      90. 王莉(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

      91. 黄昆(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

      92. 程蕾(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93. 阮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94. 陈伟(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95. 陈阳(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

      96. 赵静(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

      97. 钱辰旭(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98. 王环宇(上海千颂律师事务所)

      99. 吴丹(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100. 贾轶财(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

      101. 金丹(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

      102. 吴月琴(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103. 殷杰敏(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

      104. 张玉波(上海贝勤律师事务所)

      105. 葛景霞(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

      106. 周炳钧(上海紫雨律师事务所)

      107. 邬晓嫣(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108. 张春生(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109. 张莉(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110. 马柳燕(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111. 杨莉莉(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

      112. 袁芳彦(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113. 何海东(上海锦智律师事务所)

      114. 茅传龙(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

      115. 江帆(上海市申航律师事务所)

      116. 陈立家(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

      117. 付传奇(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

      118. 周雪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119. 周丹妮(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

      120. 孙鹏(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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